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122號債權人 周旻延 即湖園F棟管理負責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尹小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周旻延為湖園F棟管理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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