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度澄字第3369號公懲裁定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2年澄字第3369號公懲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102年度澄字第3369號移送機關監察院設台北市○○○路○段○號代表人 張博雅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鄭希騰 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林振坤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趙君耀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由
一、按民國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1款前段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施行後,由本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又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本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鄭希騰、林振坤、趙君耀涉嫌違法失職,應否懲戒,以其等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3年1月24日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查其等所涉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有該院刑事第九庭106年12月11日台刑九106台上263字第1060000007號函暨所附之106年度台上字第263號刑事判決可稽。爰依職權將原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洪佳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玲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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