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告 曾松青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智明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6,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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