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告 曾松青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智明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6,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科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告 曾松青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智明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6,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