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家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1661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家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家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洪家偉因犯詐欺、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等18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10、13、1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1、
12、14、15、17、18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民國
105年8月1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12、14、15、17、18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10、13、16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附表:
受刑人洪家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4日至同年│99年10月11日至同年│99年9月16日至同年│││月26日│月13日│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4667│99年度偵字第24667│99年度偵字第24667│││、26122、28090,│、26122、28090,│、26122、28090,│││100年度偵字第3225│100年度偵字第3225│100年度偵字第3225│││6985、9982號│6985、9982號│6985、9982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100年度易字第30│、100年度易字第30│、100年度易字第30││││42號│42號│42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2月10日│101年12月10日│101年12月1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100年度易字第30│、100年度易字第30│、100年度易字第30││││42號│42號│42號││判決├────┼─────────┼─────────┼─────────┤││判決│102年2月4日│102年2月4日│102年2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2637號。│││2、編號1至16,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8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5年度執更字第632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1月││││(判2次)│(判2次)│├────────┼─────────┼─────────┼─────────┤│犯罪日期│99年9月15日至同年│①99年10月9日至同│①99年9月16日│││月16日│年月10日│②99年9月20日至同││││(聲請書誤載為10月│年月21日││││9日)│││││②99年9月26日至同│││││年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4667│99年度偵字第24667│99年度偵字第24667│││、26122、28090,│、26122、28090,│、26122、28090,│││100年度偵字第3225│100年度偵字第3225│100年度偵字第3225│││6985、9982號│6985、9982號│6985、9982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100年度易字第30│、100年度易字第30│、100年度易字第30││││42號│42號│42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2月10日│101年12月10日│101年12月1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100年度易字第30│、100年度易字第30│、100年度易字第30││││42號│42號│42號││判決├────┼─────────┼─────────┼─────────┤││判決│102年2月4日│102年2月4日│102年2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2637號。│││2、編號1至16,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8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5年度執更字第632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判2次)│(判5次)│(判5次)│├────────┼─────────┼─────────┼─────────┤│犯罪日期│①99年9月11日至同│①99年9月4日│①99年9月10日│││年9月12日│②99年10月10日(2│②99年9月11日至同│││(聲請書誤載為9月11│次)│年月12日│││日至10月12日)│③99年9月13日│③99年9月4日│││②99年10月13日│④99年9月12日│④99年10月15日│││││⑤99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4667│99年度偵字第24667│99年度偵字第24667│││、26122、28090,│、26122、28090,│、26122、28090,│││100年度偵字第3225│100年度偵字第3225│100年度偵字第3225│││6985、9982號│6985、9982號│6985、9982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100年度易字第30│、100年度易字第30│、100年度易字第30││││42號│42號│42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2月10日│101年12月10日│101年12月1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100年度易字第30│、100年度易字第30│、100年度易字第30││││42號│42號│42號││判決├────┼─────────┼─────────┼─────────┤││判決│102年2月4日│102年2月4日│102年2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2637號。│││2、編號1至16,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8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5年度執更字第632號)。│└────────┴─────────────────────────────┘┌────────┬─────────┬─────────┬─────────┐│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判27次)│(判62次)│(判13次)│├────────┼─────────┼─────────┼─────────┤│犯罪日期│①99年9月10日│①99年9月10日-9次│①99年9月11日│││②99年9月11日│②99年9月11日-15次│②99年10月6日│││③99年9月9日│③99年9月8日│③99年9月7日│││④99年9月10日至同│④99年9月9日│④99年10月10日│││年月11日│⑤99年9月18日│⑤99年9月17日-2次│││⑤99年9月18日│⑥99年9月16日-2次│⑥99年9月4日│││⑥99年9月16日-3次│⑦99年9月25日│⑦99年10月10日-2次│││⑦99年9月20日至同│⑧99年10月6日-5次│⑧99年10月11日-2次│││年月21日│⑨99年9月3日│⑨99年10月18日-2次│││⑧99年9月25日至同│⑩99年9月6日││││年月26日│⑪99年10月9日-2次││││⑨99年9月7日│⑫99年10月10日-6次││││⑩99年10月10日│⑬99年10月7日-2次││││⑪99年10月11日至同│⑭99年10月8日-3次││││年月12日-2次│⑮99年10月4日││││⑫99年10月18日-4次│⑯99年10月11日-5次││││⑬99年10月18日至同│⑰99年10月15日││││年月19日│⑱99年9月17日-2次││││⑭99年9月12日至同│⑲99年9月26日-2次││││年月13日│⑳99年9月4日││││⑮99年9月11日至同│││││年月12日│││││⑯99年9月18至同年│││││月20日│││││⑰99年9月17日│││││⑱99年9月20日│││││⑲99年9月4日│││││⑳99年10月11日│││││㉑99年10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4667│99年度偵字第24667│99年度偵字第24667│││、26122、28090,│、26122、28090,│、26122、28090,│││100年度偵字第3225│100年度偵字第3225│100年度偵字第3225│││6985、9982號│6985、9982號│6985、9982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100年度易字第30│、100年度易字第30│、100年度易字第30││││42號│42號│42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2月10日│101年12月10日│101年12月1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99年度易字第3989號││││、100年度易字第30│、100年度易字第30│、100年度易字第30││││42號│42號│42號││判決├────┼─────────┼─────────┼─────────┤││判決│102年2月4日│102年2月4日│102年2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2637號。│││2、編號1至16,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8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5年度執更字第632號)。│└────────┴─────────────────────────────┘┌────────┬─────────┬─────────┬─────────┐│編號│13│14│15│├────────┼─────────┼─────────┼─────────┤│罪名│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幫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12日│101年1月12日│99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緝字第96│101年度偵緝字第96│100年度偵字第8292│││5號│5號│、10164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交訴字第│101年度交訴字第│100年度易字第2221││││331號│331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月14日│102年1月14日│102年1月28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交訴字第│101年度交訴字第│100年度易字第2221││││331號│331號│號││判決├────┼─────────┼─────────┼─────────┤││判決│102年2月18日│102年2月18日│102年3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聲請社會勞動(聲請│得聲請社會勞動││││書誤繕為不得)││├────────┼─────────┴─────────┼─────────┤│備註│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2170號│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3182號││├───────────────────┴─────────┤││編號1至16,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8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5年度執更字第632號)。│└────────┴─────────────────────────────┘┌────────┬─────────┬─────────┬─────────┐│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3日至同年│99年10月21日│99年10月21日│││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04年度偵字第26829│104年度偵字第26829│││964號│號│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969│105年度審易字第11│105年度審易字第11││││號│00號│00號│││││(聲請書誤載為105年│(聲請書誤載為105年││事實審│││度易字第1100號)│度易字第1100號)││├────┼─────────┼─────────┼─────────┤││判決│102年3月18日│105年6月21日│105年6月2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969│105年度審易字第11│105年度審易字第11││││號│00號│00號││判決├────┼─────────┼─────────┼─────────┤││判決│102年4月22日│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編號1至16,經本院│1、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11661號。│││104年度聲字第4829│2、編號17、18,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7月。│││徒刑9年(105年度││││執更字第6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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