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039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王治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