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美華受刑人簡嘉勝具保人張堂歆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判決參照),是所謂被告逃匿者,應以被告於裁定沒保時仍在逃匿中者為限。
三、經查,上開聲請繫屬後,受刑人經緝獲歸案,於民國112年
2月24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迄今仍未執行完畢釋放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據前揭說明意旨,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既已在監執行,非在逃匿中,不符沒入保證金之要件,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