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46號原告 王乃司 被告 郭鄭秀
余德武 余德雄 余德瑞 余德輝 余德土 余長流 余柏霖 周杜阿雪周 鄭雪華 余少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業於聲請調解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參仟參佰肆拾陸萬伍仟貳佰參拾貳元(計算式:公告現值60,800元×面積1100.8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份1/2﹦33,465,232元),扣除上揭已繳納之伍仟元,原告應再繳納參拾萬壹仟伍佰參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