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高英賓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