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27號聲請人 蘇明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之支票,發票日係如附表所載民國108年3月10日或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108年3月30日,若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更正後重新提出。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係爭支票之付款人應為「元大商業銀行屏榮分行」、發票人應為「 吳淑貞 」,故請 陳明 是否將聲請狀附表付款人欄位更正為「元大商業銀行屏榮分行」、發票人欄位更正為「吳淑貞」。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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