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陳宣佑 (地址詳卷)被告 顏冠志
林紹華 林龍 蔡懿軒 鄭彥晨 曾立言
陽承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