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6號附民原告 鄭安廷 附民被告 蔡德壽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官怡臻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