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原名 高美枝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7,37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