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8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原名 高美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磊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7,37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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