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原告 劉志威 被告 陳宏筆 上列被告陳宏筆因竊盜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18號),經原告陳宏筆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