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
法定代理人 黃宏軒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黃幸枝
被告 黃錫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逸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官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