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2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投票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間犯妨害投票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98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褫奪公權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判決宣告褫奪公權未逾1年,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自不得比照其主刑減刑標準減刑,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