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48號債權人 傅則英 上列債權人傅則英因與債務人 楊珮琪楊素花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傅則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為之支付命令事件,請補正桃園信用合作社已就系爭債權對債務人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之法院相關裁判書到院,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珮琪即楊素花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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