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零肆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折合銀元貳佰陸拾捌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折合新臺幣捌萬零肆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零肆佰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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