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 陳建築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八八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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