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轉讓契約書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上訴人 孫雲鵬
陳雙陳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雲鳳 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確認股份轉讓契約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石勝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