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315號債權人林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雪 債務人立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陸萬叁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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