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陳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美鄉┌──────────────────────────────────────────────────────────┐│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備考││││││(新臺幣)││││├─┼─────────┼─────────┼───────────┼────────┼────────┼───┼──┤││陳俊傑│華南銀行台東分行│103年6月30日│12,880元│GD0000000│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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