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秀琪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秀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李秀琪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秀琪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簡字第2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共4罪)、3月,應執行刑1年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4月1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9年
4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96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