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92號110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劉士豪
薛燁鴻 被告 林庭榛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764號),經原告劉士豪、薛燁鴻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鄭伊倫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