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7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騰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毅(即 姜光煜 之繼承人)、 姜瑪莉 (即姜光煜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謄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請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提出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