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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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賴興群
賴燕綺 賴紫涵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劉美嬌 原告 賴張素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孫裕傑 律師被告 黃宗傑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原交簡字第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黃宗傑被訴過失重傷害乙案,經原告賴興群、賴燕綺、賴紫涵、劉美嬌、賴張素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洪大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