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746號聲請人 胡碧霞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 胡明龍 於民國108年7月2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此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云云。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
三、經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手足,然被繼承人胡明龍於108年7月21日死亡,雖無配偶及子女,且其父 胡榮德 已歿,但母 趙阿雲 尚生存,又本院查無趙阿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有喪失繼承權之情事,則本件因尚有先順序繼承人已為繼承,聲請人並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聲請人所為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即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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