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丁○○
丙○○
乙○○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
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捌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