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擔保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35號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告 羅豐寧
羅豐仁 錢軒宇 錢威宇 周美容 邱李玉里 邱明熙 徐双城 羅木通 宋 羅月桃 邱信銘 蕭彩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壹萬肆仟貳佰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伍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文。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甚明。另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二、經查:㈠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羅豐寧、羅豐仁就其被繼承人 黃月蘭
名下坐落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應辦理繼承登記。㈡確認被告錢軒宇就被告羅豐寧所有如附表一所示抵押權一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㈢確認被告錢威宇就被告羅豐寧所有如附表一所示抵押權二及擔保最高限額12,000,000元(擔保債權額比例:1/2)之債權不存在。㈣確認被告周美容就被告羅豐寧所有如附表一所示抵押權三及擔保最高限額10,0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㈤確認被告邱李玉里就被告羅豐寧、羅豐仁所有如附表二所示抵押權一及擔保最高限額5,0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㈥確認被告邱明熙就 羅正華 所有如附表三所示抵押權一及擔保最高限額5,0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㈦確認被告徐双城就羅正華所有如附表三所示抵押權二及擔保最高限額2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㈧確認被告羅木通、 宋羅月桃 就羅正華所有如附表三所示抵押權三及擔保最高限額2,000,000元(擔保債權額比例各1/2)之債權不存在。㈨確認被告邱信銘就羅正華所有如附表三所示抵押權四及擔保最高限額1,0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㈩確認被告蕭彩樓就羅正華所有如附表三所示抵押權五及擔保最高限額2,0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被告羅豐寧、羅豐仁應將聲明第5項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被告羅豐寧應將聲明第6至10項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㈡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抵押權所供擔保土地之地號、面積、公
告現值、價額均如附表四編號1至10所示,經與所擔保之債權額比較後,除如附表四編號6部分,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外,其餘均應以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四編號1至10之「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且屬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8,814,200元(計算式:2,169,500+2,169,500+1,157,400+513,800+221,200+200,000+233,800+233,800+515,200+1,400,000=8,814,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1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8,260元,尚餘80,058元(計算式:88,318-8,260=80,058)未據繳納,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一:
抵押權一抵押權二抵押權三登記日期92年6月9日92年6月9日95年5月15日登記原因設定設定設定收件字號東地字第090980號東地字第090980號東地字第088820號權利人錢軒宇錢威宇周美容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12,000,000元(債權額比例1/2,起訴狀漏載,應予更正)最高限額12,000,000元(債權額比例1/2)最高限額10,000,000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不定期限不定期限債務人羅豐寧羅豐寧 羅豐寧標 的登記次序/地號0003/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0003/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0006/新竹縣○○鄉○○段000地號附表二:
抵押權一登記日期86年12月2日(起訴狀誤載為82年,應予更正)登記原因設定收件字號東登字第019695號權利人邱李玉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5,000,000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債務人 黃月蘭標 的登記次序/地號0002/新竹縣○○鄉○○段000地號附表三:
抵押權一抵押權二抵押權三抵押權四抵押權五登記日期88年9月22日84年5月13日88年8月16日88年8月16日88年8月16日95年11月17日登記原因設定設定設定設定設定設定收件字號東地字第210760號東登字第007173號東地字第177590號東地字第177590號東地字第177600號東地字第216030號權利人邱明熙徐双城羅木通宋羅月桃邱信銘蕭彩樓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5,000,000元最高限額200,000元最高限額2,000,000元(債權額比例1/2)最高限額2,000,000元(債權額比例1/2)最高限額1,000,000元最高限額2,000,000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不定期限不定期限不定期限不定期限不定期限債務人 羅正華羅 正華羅正華羅正華羅正華羅正華標的登記次序/地號0003/新竹縣○○鄉○○段000地號0002/新竹縣○○鄉○○段000地號0002/新竹縣○○鄉○○段000地號0002/新竹縣○○鄉○○段000地號0002/新竹縣○○鄉○○段000地號0006/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共同擔保地號新竹縣○○鄉○○段000地號新竹縣○○鄉○○段000○000○000地號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附表四:
編號抵押權地號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價額(面積*公告現值)所擔保之債權額訴訟標的價額1附表一抵押權一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21,0000000,169,500元6,000,000元(計算式:12,000,000*1/2=6,000,000)2,169,500元2附表一抵押權二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21,0000000,169,500元6,000,000元(計算式:12,000,000*1/2=6,000,000)2,169,500元3附表一抵押權三新竹縣○○鄉○○段000地號12,860901,157,400元10,000,000元1,157,400元4附表二抵押權一新竹縣○○鄉○○段000地號3,000000000,800元2,169,500元513,800元5附表三抵押權一新竹縣○○鄉○○段000地號1,000000000,200元5,000,000元221,200元6附表三抵押權二新竹縣○○鄉○○段000地號1,000000000,800元200,000元200,000元7附表三抵押權三(羅木通)新竹縣○○鄉○○段000地號1,000000000,800元1,000,000元(計算式:2,000,000*1/2=1,000,000)233,800元8附表三抵押權三(宋羅月桃)新竹縣○○鄉○○段000地號1,000000000,800元1,000,000元(計算式:2,000,000*1/2=1,000,000)233,800元9附表三抵押權四新竹縣○○鄉○○段000地號3,000000000,200元1,000,000元515,200元10附表三抵押權五新竹縣○○鄉○○段000地號10,0000000,400,000元2,000,000元1,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