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22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沈中玄 債務人 吳進益吳進隆 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麗美 即吳進隆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麗嬌 即吳進隆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麗鳳 即吳進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進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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