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47號聲請人 徐金利 代理人 徐健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俐妙┌────────────────────────────────────┐│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新│1605-79-NX-000000-0│1│500│││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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