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0號被告 莊佳華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4號刑事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續字第3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4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莊佳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檢具聲請再審之原判決繕本,逾期未補正將予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莊佳華聲請刑事再審,並未附具聲請再審之原判決繕本(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4號),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案再審即不合法,將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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