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洪魁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佳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貳仟柒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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