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59號原告 謝秉軒 被告 郭錦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黃俊雯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