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補字第22號
原   告  陳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富美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據原
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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