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智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智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俊亦
江佳樺
張智翔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趙常皓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4859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12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案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0月25日下午2時30分宣判,惟因全案案情繁雜,為避免與其他被告裁判歧異,及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且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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