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795號債權人 廖信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藝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簡志保 即簡嘉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藝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何;並提供
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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