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31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皓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並於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罪名予以補充更正,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潘韋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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