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65號聲請人即被告 霍智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霍智權於提出新臺幣肆仟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且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320號提起公訴,嗣於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807號案件審理中,因被告逃亡,經本院予以通緝,於民國103年7月27日通緝到案,經本院值日法官於當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逃匿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羈押處分。嗣因被告於103年8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聲請人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定於103年8月25日宣判,合先敘明。
二、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案件進行程度,認被告如能確實具保並限制住居及不得出境、出海之情況下,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准被告提出新臺幣4,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且應住居於其戶籍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並限制出境、出海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