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083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紫薇林憶婷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債務人林紫薇即林憶婷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請一併提出債務人林紫薇即林憶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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