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簡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7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肆拾日,減為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被告所犯本件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減刑規定,應依
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規定,減其刑期2分
之1,並同時諭知其減得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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