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浩選任辯護人吳志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上列被告李志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游皓婷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