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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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77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耀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肆萬玖仟壹佰肆拾陸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