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7號
上訴人元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