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林昱君 被告 李志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蕭孝如
法官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