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32號原告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赫爾曼 (LOTHARHERRMANN)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
李盈佳 律師被告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7,967元(澳盛銀行信用狀號碼SO00000000:金額462,217元+德商德意志銀行信用狀號碼799BG00000000:金額2,325,75
0元=2,787,9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