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108號聲請人 陳建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古裕彰林朝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㈢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