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28號受罰人 陳美雲 上列受罰人因清算完結事件(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43號)違反清算完結之聲報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雲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1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又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查受罰人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就任為億庭豪有限公司(下稱億庭豪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於103年4月2日以中院東非拾参103司司81字第3419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一節,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8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而受罰人於清算完結後,將清算完結之結果送請全體股東承認,經全體股東於103年4月3日審查億庭豪公司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表冊,同意通過等情,有億庭豪公司股東同意書附卷可稽(附於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43號卷)。惟受罰人迄於103年6月11日(參受罰人所具民事陳報清算完結狀上所蓋之本院收件章戳印日期,附於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43號卷)始向本院聲報,顯逾前開聲報期限之規定,爰依上開規定,對於受罰人處3,000元罰鍰。
三、依公司法第93條第2項、第1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慧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1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