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 周耀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茂興 等二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萬7006元【計算式:(被占用土地面積7.88㎡+239.7㎡)×土地公告現值1萬5700元/㎡=388萬7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511元,扣除前已繳納2000元外,尚應補繳3萬7511元。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現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清晰,以地籍圖繪出指明角度拍攝)、地籍圖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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