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安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安晉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69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偵字第21936號,應予更正);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69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大隊刑事案件移送書、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BURBERRY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相關照片等附卷可查,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及犯罪所得,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培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佩倫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盜版服飾(BURBERRY商標上衣)2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