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埔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公共危險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埔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林建成 被告 孫雪如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審理110年度埔原交簡字第3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雖於110年8月20日經判決在案,惟原告林建成於110年8月11日即具狀對被告提起民事之損害賠償訴訟,且細觀該民事起訴狀內容是針對上開案件過失傷害部分提起損害賠償及原告向本院表示是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民事起訴狀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原告應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意思,僅因不諳訴狀格式,方以民事起訴狀向本院提出訴訟,是原告既於本院刑事案件判決前即已提出前開民事起訴狀,然徵諸上開條文意旨,本院仍可依法裁判。基上,本院認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